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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