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