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