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