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