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