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