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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