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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