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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