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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