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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