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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