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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