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