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