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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