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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