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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