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