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