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