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