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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