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