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