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