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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