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