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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