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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