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