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