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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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