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