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