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