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