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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