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