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