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