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