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