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公共服务、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