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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