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