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
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