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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