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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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九条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十条 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商务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五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六条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一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二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