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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