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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